•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制订并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奖励。3.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4.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5.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都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6.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市场监管、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7.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区政府可采取委托贷款、可转债、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二、推进企业1P0上市步伐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9.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0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审核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上市的,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10.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全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全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11.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第8、9、10条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9条的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12.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间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1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新增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14.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15.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区内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至区内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四、鼓励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16.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17.“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由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18.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区内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19.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20.区内企业被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21.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22.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23.享受奖励政策的IP0、“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原则上在享受奖励政策额度范围内由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优先参与定增。24.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五、其他事项25.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高新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26.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27.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28.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 29.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立项建设,若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30.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不得迁到常州高新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3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区经发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千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具有常州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并缴纳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需在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通过参加培训、鉴定取得**工、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培训补贴。二、补贴范围根据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综合企业用工需求的基础上,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常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三、补贴原则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承训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市级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省级补贴,省、市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四、补贴标准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工1200元、技师2000元、**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申请补贴。五、补贴资金核定市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总额在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内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拨付,申报总额超出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的,则采取调节系数方式调整补贴标准,调节系数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六、培训计划报备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二)和《教学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七、补贴申请1.培训、鉴定结束后,由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2.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经审核同意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2)《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三);(3)《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四),该表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盖章;(4)培训学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资金。八、工作要求各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培训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等台帐以备查验。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九、其它1.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办法。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对象为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3.2006年下发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常劳社〔2006〕4号)和2010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培训活动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84号)同时废止。4.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和效果,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城乡一体、普惠均等、技能为本、就业导向的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能力转换的需求,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城乡统一的长效补贴机制,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切实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对接,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的就业。二、补贴对象1、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外来人员)。三、补贴标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1、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200元。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原则上同一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相同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四、补贴申请培训补贴可由个人向户籍(居住)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也可由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1、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省内户籍农村转移劳动者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若首页中户口性质没有直接标注农业户口,则需另提供当地村委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2)、代为申请协议书。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培训收费发票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发票额给予补贴。2、已实现就业的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五、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和个人可于季后10内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各区就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复审后于月底前拨付补贴资金。六、监督与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核实办班申请、人员身份、补贴申请材料等。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培训,须在办班前报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保”信息系统。 个人及定点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可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zhrss.gov.cn)下载相应的补贴申请表,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虚报、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资金、取消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4年 7 月1日起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 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苏人社发〔2015〕2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宗旨,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二、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三、培养目标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中、**技术工人为主要培养目标,中级工培养期限为一年以上、**工培养期限为二年以上。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四、培养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大中型企业可与技工院校合作独立办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行业协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牵头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与技工院校合作开班;支持和鼓励我市新招引的重大突破项目建设单位与技工院校合作开班。五、申报办法1.申报单位企业或行业协会或园区。2.申报条件(1)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2)行业协会或园区牵头办班: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由行业协会或园区牵头组织,行业协会或园区应对小微企业有较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应具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技能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场地、设施和设备。3.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填写《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附件1)、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包括用工方式)、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企业、院校和学徒三方协议)、培养方案、计划、学徒花名册(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报经企业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在《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上盖章后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六、补贴标准与申请方式1. 补贴标准。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申报单位,根据所开设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中级工补贴一年,每人4000—6000元,**工补贴两年,每人每年4000—6000元。2. 补贴方式。开班2个月后,先期预支补贴经费的50%,培训结束,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对学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再拨付后期补贴。未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不再给予后期补贴。3. 补贴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供经市人社局审核批准的《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技工院校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4. 补贴审核。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到申报单位。七、资金拨付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已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资金补贴的企业,其学徒取得**工证书的不再享受《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4〕256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八、工作要求1. 发挥企业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技工院校和学徒签订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学习期限、培训费用、用工方式、各方责任等。技工院校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2. 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岗位要求。技工院校要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3. 推行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技工院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4. 健全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协议中必须载明学徒在实习期间,企业向学徒支付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企业向技工院校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企业导师的带徒津贴,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 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把推动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作为促进技能就业和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重要工作来抓。鼓励和促进辖区内引进重大项目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满足企业对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九、其它1. 坚持以用为本,鼓励举办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班,有条件的院校可开办**工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其它培训机构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  2. 本试点工作方案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强区”战略,规范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文化发展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常宣〔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以及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等。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区委宣统部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决策等工作。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第四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用于推动新北区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改、市场开拓等,对企业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  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需在新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二)应为已申请到上年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且已支付完全部本息后的企业。第六条  补贴标准:对于申请企业的项目补偿标准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补偿额度,一般为贷款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笔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第七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认定标准:(一)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和动漫基地。(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和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场馆、大型剧院、演出场所。(三)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非独立或整体出售的艺术品展馆、拍卖场馆和工艺、仿古加工及非遗演示场馆。(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竞技和训练场馆。(五)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等科技馆、科普场馆。第八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补贴标准:根据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注册资本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第四章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第九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包含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文艺名家和文化重点人才等。第十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认定标准:(一)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参照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中关于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标准认定。(二)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以上职称;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重视团队建设,与我区重点文化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企业工作。(三)文艺名家: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近5年,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以及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奖项;曾就职于世界知名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四)文化重点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其他同等水平奖项;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或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作品和创造积累;在全国同类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第十一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标准:对落户我区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常州市和新北区按《常州市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宣〔2013〕37号)以及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相应政策兑现各项补贴、奖励后,给予每人**5万元的生活补贴。第五章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区内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镇、街道及所属重点文化企业,在行业标准制定、创新研发平台、市场推广平台以及专项人才培训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从而加快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第十三条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平台建设补贴标准:经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其投资金额大小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参照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补贴标准,给予10—20万元的补贴。第六章  申报要求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申报的时间:扶持项目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9月。第十五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二)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三)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四)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五)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申报企业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高层次文化人才的申报需提供学历、获奖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各园区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统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评审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提交初步意见报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为保证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审批通过的项目法人要与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审计和追回: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督,由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如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四)有偷税行为被处罚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统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常州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修订)

    常州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市人才办关于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修订)》(常人才办〔2016〕1号)、《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常开工委〔2014〕29号)等市、区文件精神,现就常州高新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创业资金,优先支持项目(以下简称“C类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场所房租补贴(以下简称“房租补贴”)、领军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培育支持项目(以下简称“D类项目”)发展资金,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资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等政策兑现事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拨付标准1.“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B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资金,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或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A、B、C类项目可另增加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两院院士”入选A、B、C类项目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2.“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9万元定额房租补贴和9万元定额住房补贴。3.部分“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D类项目可申请100万元发展资金。4.“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申请首轮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5.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分别申请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6.从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可申请国家资助金额1:1配套资助资金;省“双创团队”可申请100万元配套资助资金。二、申请条件及拨付办法(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区级资助资金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拨付。(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1.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申报条件、创业资助协议书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创业企业,可在发文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最多分三次(按30%、60%、100%比例)申请创业资金,逾期不再受理。2.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3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30%的创业资金;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6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2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60%的创业资金(已拨付30%的,申请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总额,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3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全额或剩余创业资金。3.“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在“龙城英才计划”A、B、D类项目创业企业获得全额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申请首轮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四)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区设立工作室(站)、建立研究院(所),或者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后,由区人才办组织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集体研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五)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三、申请程序(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区人才办发文确认,将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直接拨付创业企业。(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1.提交财务审计申请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财务审计申请表》(附件1),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C类项目创业企业最多可提出三次财务审计申请,超过三次不再受理。2.受理初审综合人才服务专员日常走访记录和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计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3.财务审计区人才办从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确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出具《财务审计委托书》(附件2)。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财务审计规定详见附件3),审计结束后向区人才办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和区财政局。审计报告应附以下材料:①《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4)。②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明细,即对应各项合理资金开支金额的支出明细表。③创业企业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会审确认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通知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进入资金拨付程序。会审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5.资金拨付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创业资金和与创业资金同比例的房租补贴、住房补贴直接拨付创业企业。(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1.提交申请材料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提交《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2.会审确认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会审相关创业企业资金拨付情况,会审通过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3.资金拨付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拨付投资经理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由投资经理承担。(四)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区级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相关创业企业。四、监督管理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要组织抽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入选的项目,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 (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 (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加快领军人才引进培育,推动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建设,根据常州市《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文,以下简称“龙城英才计划”3.0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将《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国际顶尖人才支持政策。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我区设立工作室(站)、建立研究院(所),或者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持续给予支持。已获得“龙城英才计划”支持的,不重复享受。第二条  国家“两院”院士支持政策。国家“两院”院士入选“龙城英才计划”(3.0版)并按规定在区内注册创办企业,给予3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第三条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支持政策。(一)鼓励建设“千人计划”产业研究院。研究院注册成立并达到省“双创计划”团队规定的基本条件,奖励100万元。(二)从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金额1:1配套奖励。(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龙城英才计划”(3.0版)并按规定在区内注册创办企业,在享受“龙城英才计划”(3.0版)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第四条  省“双创计划”团队配套支持政策。入选省“双创计划”团队,奖励团队所在企业100万元。第五条  “龙城英才计划”(3.0版)领军型创业人才支持政策。(一)列入A、B、D类的人才项目,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创投”)择优给予200万元跟投支持。(二)列入A、B、D类的人才项目,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在区内注册落户、投资机构全额出资到位、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按首轮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相应投资经理一次性奖励。(三)对符合C类项目基本条件、常创投股权投资(含常创投与社会创投机构联合股权投资)100~2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项目,经市人才办组织面谈评估后,优先列入C类项目,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四)对C类人才项目,自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领军人才3万元定额住房补贴、给予创业企业3万元定额创业场所房租补贴。第六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培育支持政策。(一)项目产业化用地支持。对成长快、前景好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优先解决项目发展用地。(二)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支持。(三)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苏科贷”支持。第七条  附则。(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决定设立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助推全区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一、支持创新企业发展1.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4.加大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投入力度,对新引进或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或引进知名品牌建设的众创空间,根据项目具体方案予以支持。5.鼓励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6.加快建设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对区内经认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引进的杰出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可入住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三、支持创业孵化发展7.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8.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9.引导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以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区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可按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一次性200元/平米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毕业企业在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米的租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0.鼓励专利发明创造。企业或个人申请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省级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11.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12.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截止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13.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指南明确要求匹配金额及比例的,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五、其他14.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15.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16.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 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 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开委〔2014〕43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1.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4.企业为在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IPO和在“新三板”挂牌,发起设立、完成整体改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5.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6.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7.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工商、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二、推进企业IPO上市步伐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9.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审核的,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10.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三、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11.“新三板”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挂牌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挂牌当年不再享受)。12.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13.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四、推动企业借壳上市1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当年奖励300万元。该类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按第10条上市企业再融资政策同等标准予以奖励。五、其他15.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在场外市场转板,或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主板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16.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地区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对上市企业个人股解禁、减持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17.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18.本意见适用于住所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列入区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拟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19.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常开委〔2011〕5号)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开委〔2012〕2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补充通知:  根据2015年12月23日区常务会议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适用对象进行调整,在区域性股交市场股权报价系统(不需要进行股改的板块,如上海股交中心Q板、江苏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须满足上年度区内纳税100万元以上,才可获挂牌奖励10万元。
  •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持续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化、规模化、高效化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做大做强高效物流1.新注册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2.对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3.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4.对新认定为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二、大力促进金融集聚5.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地区总部和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6.经认定新设立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至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三、加快培育平台经济7.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高新区,支持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奖励300万元,第二、第三年奖励150万元。8.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住两用)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年实缴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9.对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支持综合购物、娱乐、会展、旅游、文化、酒店、特色餐饮于一体的商旅文休闲综合体发展壮大,对全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不含商务楼宇),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年度实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11.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市三**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30万元。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12.对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3.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非跨境)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4.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入1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15.总投资超1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竣工运行一年以上,经认定,按照其投入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16.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7.完善电商配送体系,入驻经认定的电商物流园的电商配送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8.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海关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后,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1000平方米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不超过100万元。19.鼓励将跨境电子商务与“体验店”、“保税展示”、“市场采购”、“O2O”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拓展贸易业态,延伸服务功能。进入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五、全面优化旅游休闲20.对新评定为3A、4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1.旅游景区(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22.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经认定的主题文化酒店、特色精品酒店、知名连锁经济酒店入驻高新区,客房数在200间(含)以上,且在区内纳税年度超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3.当年度被评定为省三**、四**、五**乡村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24.对新评定的省四、五**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六、其他事项25.文化创意产业执行《新北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常新委办〔2013〕75号)及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科技服务业执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常开委〔2015〕24号)。26.列入当年度区级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参照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售部分除外)。27.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28.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所有营业收入、上缴税收等基数均以2015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29.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30.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31.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商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23号)、《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工委〔201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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