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2017-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强区”战略,规范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文化发展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常宣〔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以及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等。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区委宣统部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决策等工作。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用于推动新北区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改、市场开拓等,对企业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需在新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应为已申请到上年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且已支付完全部本息后的企业。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对于申请企业的项目补偿标准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补偿额度,一般为贷款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笔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

第七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认定标准:

(一)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和动漫基地。

(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和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场馆、大型剧院、演出场所。

(三)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非独立或整体出售的艺术品展馆、拍卖场馆和工艺、仿古加工及非遗演示场馆。

(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竞技和训练场馆。

(五)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等科技馆、科普场馆。

第八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补贴标准:

根据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注册资本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四章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

第九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包含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文艺名家和文化重点人才等。

第十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认定标准:

(一)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参照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中关于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标准认定。

(二)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以上职称;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重视团队建设,与我区重点文化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企业工作。

(三)文艺名家: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近5年,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以及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奖项;曾就职于世界知名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四)文化重点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其他同等水平奖项;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或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作品和创造积累;在全国同类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一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标准:

对落户我区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常州市和新北区按《常州市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宣〔2013〕37号)以及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相应政策兑现各项补贴、奖励后,给予每人**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区内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镇、街道及所属重点文化企业,在行业标准制定、创新研发平台、市场推广平台以及专项人才培训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从而加快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平台建设补贴标准:

经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其投资金额大小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参照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补贴标准,给予10—20万元的补贴。

第六章  申报要求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的时间:

扶持项目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9月。

第十五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四)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申报企业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高层次文化人才的申报需提供学历、获奖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

各园区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宣统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评审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提交初步意见报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为保证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审批通过的项目法人要与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审计和追回:

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督,由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如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四)有偷税行为被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统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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