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2017-08-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决定设立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助推全区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支持创新企业发展

1.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4.加大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投入力度,对新引进或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或引进知名品牌建设的众创空间,根据项目具体方案予以支持

5.鼓励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加快建设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对区内经认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引进的杰出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可入住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创业孵化发展

7.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8.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

9.引导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以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区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可按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一次性200元/平米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毕业企业在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米的租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0.鼓励专利发明创造。企业或个人申请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省级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

11.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

12.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截止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

13.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指南明确要求匹配金额及比例的,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五、其他

14.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15.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16.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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