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2017-08-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制订并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奖励。

3.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4.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5.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都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6.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市场监管、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7.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区政府可采取委托贷款、可转债、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二、推进企业1P0上市步伐

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9.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0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审核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上市的,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10.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全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全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11.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第8、9、10条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9条的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12.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间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1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新增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14.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5.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区内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至区内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鼓励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

16.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17.“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由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8.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区内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9.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20.区内企业被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21.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

22.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

23.享受奖励政策的IP0、“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原则上在享受奖励政策额度范围内由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优先参与定增。

24.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

25.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高新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26.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27.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28.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

 29.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立项建设,若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30.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不得迁到常州高新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

3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区经发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千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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