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在迅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做大做强1.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企业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3.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组建当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在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二、鼓励加大投入4.凡获得省级以上专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按下达资金(仅限无偿拨款部分)不超过3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5.对经备案(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工业项目,当年技术设备购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区**按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市“三位一体”政策不重复享受)。6.企业实施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7.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推动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合作,首期信贷额度为3亿元。三、推动兼并重组8.鼓励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兼并重组。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并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在一个完整年度内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9.企业开展经区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四、促进智能制造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3.对新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产品、信用贯标示范、企业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以及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加快两化融合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电子商务、互联网+、社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领域的示范(试点)工程(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转型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含试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7.对新认定的市级智慧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六、实施品牌战略18.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19.对新建且经认定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当年被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国****”、***“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 “江苏省质量奖”、“江苏**产品”、“江苏**商标”、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1.对获得新北区质量奖、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2.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对获境外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2万元。七、其他2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24.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实际投资、并购金额等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25.同一事项与区现有相关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26.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创意产业政策意见参照各相关文件执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27.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市场监督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30号)、《关于印发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新政办〔2012〕11号)、《关于支持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等参与)  (二)根据省部署合理调整**工资标准。(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主动对接“去产能”职工安置企业,帮助企业对安置转岗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常州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商用户以及重要工商用户实行气价优惠,年内优惠额度不少于3000万元;对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实行直接议价,进一步扩大气价优惠;暂停2016年工商用户天然气冬季加价政策,减少工商用户用气支出1000余万元。(市城建局牵头,市物价局、常州港华燃气公司等参与)  (七)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市经信委牵头,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八)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推进智能用电园区试点工作,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上,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九)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市经信委牵头,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十)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方式,试行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地方式,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局等参与)  (十一)盘活存量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建局等参与)  (十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中单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多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按75%征收,三层按25%征收,四层、四层以上及地下建筑物免征。(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局等参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营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和改进流动性管理,实现辖内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为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创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力争2016年新增信贷计划450亿元。引导各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润目标,在可能范围内尽量降低贷款利率与融资成本,着重向中小微企业,向对经济结构转型意义重大的科技、文化、环保等产业实施让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四)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推进市、县(区)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建设,有效贯彻落实国家降息政策。督促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建设,优化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和贷款定价模型,健全内部评级制度,在有效控制企业总体融资成本的前提下,通过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模式对优质企业降低贷款执行利率,切实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鼓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模式对1000户重点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年内对企业让利5亿元。(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五)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设计直接融资创新产品运用途径和方式,量身定做个性化直接债务融资方案,注重引导大中型优质民营企业运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降低企业实际负债成本。积极发展并购贷款、重组贷款等新型业务,探索资产证券化、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简化债券发行相关流程和手续的办理。建立优质重点项目库,给予增信担保支持,推动与保险资金对接合作。力争2016年各类非信贷融资规模超200亿元。(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六)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鼓励资金向小微企业金融领域倾斜,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应小微企业资金使用特点,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广“税e融”、“苏科贷”、“苏微贷”和“创业贷”等创新产品模式,力争通过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发放贷款50亿元。支持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补充资金来源,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七)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与省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市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八)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的不得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服务价格政策相关规定,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和无服务的乱收费,加强对基层网点以贷吸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存款送礼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治。促进银行服务严格规范合理收费,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和督查处罚力度。(常州银监分局牵头,市物价局、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等参与)  (十九)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定额奖励。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鼓励担保机构为全市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对上述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提供担保发生代偿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机构,财政均给予一定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建设集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金融、技术生产要素于一体的全国性综合型互联网交易平台,2016年平台交易额力争突破100亿元。全力支持常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展壮大, 2016年股权托管交易额力争突破80亿元。推进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建设,2016年金融资产交易融资额力争超过10亿元。扩展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功能,2016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争超过3亿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再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平台,组合运用定向增发、跨国并购、公司债券、收购重组、借壳和分拆上市等多种途径,提升上市公司产业规模、整体业绩和估值水平。2016年确保完成企业股改150家,力争5家企业在境内外IPO上市,6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8-10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或重大资产重组,1-2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二)培育引导创投基金,建立健全“拨、投、保、贷”联动机制。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扩大龙城英才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投入。成立中德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促进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创新发展。(市金融办、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利用外资规模,合理利用低成本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自贸区或境外设立公司或参股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通过扩大内保外贷业务规模,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解决企业境外资金需求。(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企业转贷方式创新。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与转贷平台全面开展转贷创新业务。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模式,鼓励县区设立自己的“周转融”资金,稳步推广“周转易”、“循环贷”、“年审制”等小微企业贷款续转方式创新业务,2016年力争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300亿元以上。(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四、努力减轻企业投资成本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提升制造水平,努力打造智能制造名城。调整完善市政府“三位一体”发展战略转型升级专项奖补政策,每年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不少于6亿元。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常州行动纲要,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等项目,实现产业升级;落实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意见,推动两化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企业各类扶持政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等参与)  (二十六)激励企业兼并重组。设立市级兼并重组专项基金,对在我市纳税、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成功实施境内外兼并重组的并购发起企业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五、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市财政局牵头)(二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  (二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市物价局牵头,市地税局等参与)  (三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对建设成效良好的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一)做好进口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初审工作,配合省经信委落实相关免税工作;引导企业落实好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常州海关等参与)  (三十二)及时落实国家、省扶持外贸发展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持续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严格执行“企业当月申报、税务当月审核、退税当月办理”的承诺,确保出口退税快速、足额到账。持续优化和提升出口退税服务。(市国税局牵头,常州海关等参与)  (三十三)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策。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要求,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五)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六)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七)根据国家、省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八)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六、着力降低制度**易成本  (三十九)做好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对应承接和取消下放工作。申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力争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牵头,市政管办、发改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收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市编办牵头,市物价局等参与)  (四十一)大力推进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发挥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作用,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财政投入增长机制。2016年争取建立市专利运营基金,与省专利运营基金相配合,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市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一)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等参与)(二)合理调整**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六)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七)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与集中交易平台竞价相结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参与)(八)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九)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十)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一)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充分发挥江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地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省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四)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江苏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十五)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六)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积极对接各类保险资金运用。扩大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继续在苏州等试点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牵头)(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放高校***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地税局等参与)(二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二十一)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对省内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安排20亿元,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等参与)(二十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省国税局牵头,南京海关等参与)(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六)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等参与)(二十八)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九)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五、着力降低制度**易成本(三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以下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省编办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亿元左右。省专利运营基金争取扩大至5亿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省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引导企业加快制造模式创新(一)推进智能制造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支持。打造智能制造产业生态链,深入实施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鼓励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给予50-150万元奖励。组织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推动智能制造供需对接,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提升互联网化水平。深入实施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对企业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按投资额或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或贴息支持。支持企业探索网络型组织、柔性管理、绿色管理等基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新模式,培育互联网创新示范企业,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发挥“江苏工业云”“e企云”等云平台作用,健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互联网化提升。 (三)发展服务型制造。建立服务型制造评价指标体系,搭建服务型制造智力支撑平台和产业推广平台,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品牌管理、创意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业态。支持培育300个示范企业和实施300个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50万元奖励。二、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优势(四)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分行业有重点地推进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每个创新中心组建初期3年内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五)推动重大技术攻关。完善重大产业技术联合攻关机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攻关专项工程,每年发布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工业强基、重点产品质量攻关导向目录,面向社会招标,省级相关专项对中标单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省级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给予奖励。 (六)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立创新成果产业化基金,加快推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市场化运作。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发布《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并纳入政府采购品目范围,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级相关专项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将重大首台(套)装备纳入保险补偿试点,助推一批重大新产品尽快走向市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工程,加快重点项目产业化进程,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七)加强质量和技术标准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单位,省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全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的单位,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推进内外销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创建全国质量标杆、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 (八)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三品”专项行动,培育更多百年老店。支持建立江苏品牌产品全球营销网络平台,深入开展江苏品牌产品万里行、“一带一路”展销及自主工业品牌50强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对境外商标注册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加大产业集聚区区域品牌培育力度,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分别由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三、鼓励企业对标定位做优做强(九)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制定制造业领军企业评价标准和省、市、县三级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完善领军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立领导挂钩联系机制,千亿元以上企业由省领导联系,500亿元以上企业由省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主要领导联系,100亿元以上企业由省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分管领导联系。对**入围全国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领军企业负责人和突出贡献创新人才,可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或奖状、“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十)培育行业单项**。实施单项**企业培育提升计划,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和咨询诊断平台,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产品和小巨人企业。对国家认定的单项**示范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政府采购和各项工程招标中,对单项**示范企业产品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 (十一)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国际产能合作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等***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东门”经济特区、中阿国际产能合作示范区、连云港上合组织国际物流园、中哈物流基地、常州苏澳合作园区建设。发挥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对外投资实体经济和高端要素资源,支持企业拓宽市场渠道、获得关键技术、打造国际品牌。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项目应保尽保。四、推动产业高端攀升优化发展(十二)鼓励发展中高端制造业。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突破先进制造业15个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和技术瓶颈制约,每年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每个城市专项安排500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切实发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导向作用,“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专项安排20亿元,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改造升级。每年重点实施100个优势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有关设区市开展纺织、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三)加快发展现代生产服务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在水电气等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城同价政策,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十四)培育发展重点特色产业。出台制造业布局调整优化指导意见,引导产业江海联动、南北转移、产城融合发展,构建新型制造业布局体系。建立全产业链合作共赢生态体系,打造20个左右现代特色产业集群。制定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体系,指导各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评估择优切块安排不超过1亿元的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被国家认定为“中国制造2025”**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五)提升历史经典产业。制定实施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认定100个左右历史经典产业示范工作室、示范企业、示范产业基地(街区),经认定的示范工作室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每两年评选历史经典产业名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五、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十六)促进工业能效提升。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范围。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成效明显的,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实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十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支持建设公益性环保技术服务平台,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污染治理共性关键技术。培育技术先进、服务规范的环保服务优质企业。实施一批工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项目,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备、生产线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按标准给予奖励。 (十八)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绿色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发展再制造产业,对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授予示范标杆企业并给予奖补。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入境维修再制造监管示范区。六、优化产业发展要素资源配置(十九)推动资源集约利用。支持苏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试点,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单位能耗产出、单位排放产出等为主要评价内容,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制度,以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用能、用电、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总结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二十)促进工业高效用地。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优化调整现有生产工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与使用高标准厂房。对中小微企业高标准厂房租赁费用给予奖补。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制造业”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小微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视省级财力增收情况,每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适当增加额度,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十二)鼓励企业多元化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增加对制造业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适当提高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实行单独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市县政府出资设立公益性中小企业转贷平台,充实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缓解中小微制造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南京、苏州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并推广经验。继续探索完善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提升科创企业信贷和“小微创业贷”投放规模。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发展创投、天使等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 (二十三)培育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制造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推动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领军人才地图和国外引才引智工作站。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绿色通道。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职业经理人培养、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专项工程。依托千人计划、双创计划、外专百人计划、333工程等引才聚才载体平台,吸引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和创新团队来江苏创新创业,注重选拔制造业领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股权激励和项目资金等优惠支持,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探索“人才+技术+项目”战略合作新模式。实施产业技能大师培育计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培养造就先进制造业技能大军。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试点,担任双导师的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享受带徒津贴,各自承担的教学任务纳入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七、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效能(二十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规范涉审中介,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部门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向社会开放。推进盐城市、宿迁市、盱眙县、南京市江宁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度试行工作并在全省推广。分领域、分行业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事项、产业政策明确的调控事项、创新发展需要的服务事项等有效监督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执法体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和违法生产行为。加强企业法治、信用与社会责任建设,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减少相关抽查频次,每年评选一批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对先进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加分和倾斜支持。 (二十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制度**易成本、用电物流成本等,确保每年降低企业成本1000亿元以上。放宽直购电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交易电量比例。有序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利用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施货运车辆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机场非航空性收费和通用航空公司收费的研究,加强市场监管,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六)弘扬江苏制造文化。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弘扬江苏制造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诚信精神,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在全社会形成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转型升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开展绩效评估,发布评价结果。对江苏制造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个人、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省里将进行表彰。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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