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 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2017-08-11

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开委〔2014〕43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1.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4.企业为在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IPO和在“新三板”挂牌,发起设立、完成整体改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

5.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

6.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7.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工商、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二、推进企业IPO上市步伐

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9.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审核的,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10.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11.“新三板”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挂牌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挂牌当年不再享受)。

12.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

13.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

四、推动企业借壳上市

1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当年奖励300万元。该类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按第10条上市企业再融资政策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五、其他

15.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在场外市场转板,或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主板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

16.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地区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对上市企业个人股解禁、减持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

17.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

18.本意见适用于住所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列入区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拟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

19.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常开委〔2011〕5号)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开委〔2012〕2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补充通知:

 根据2015年12月23日区常务会议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适用对象进行调整,在区域性股交市场股权报价系统(不需要进行股改的板块,如上海股交中心Q板、江苏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须满足上年度区内纳税100万元以上,才可获挂牌奖励10万元。


加载中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手机:18068581987

QQ:8721519

邮箱:mpf@jsdanlu.com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


您是第 24065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