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修订)

2017-08-11

根据《市人才办关于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修订)》(常人才办〔2016〕1号)、《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常开工委〔2014〕29号)等市、区文件精神,现就常州高新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创业资金,优先支持项目(以下简称“C类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场所房租补贴(以下简称“房租补贴”)、领军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培育支持项目(以下简称“D类项目”)发展资金,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资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等政策兑现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拨付标准

1.“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B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资金,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或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A、B、C类项目可另增加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两院院士”入选A、B、C类项目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

2.“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9万元定额房租补贴和9万元定额住房补贴。

3.部分“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D类项目可申请100万元发展资金。

4.“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申请首轮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

5.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分别申请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6.从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可申请国家资助金额1:1配套资助资金;省“双创团队”可申请100万元配套资助资金。

二、申请条件及拨付办法

(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

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区级资助资金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拨付。

(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

1.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申报条件、创业资助协议书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创业企业,可在发文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最多分三次(按30%、60%、100%比例)申请创业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2.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3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30%的创业资金;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6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2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60%的创业资金(已拨付30%的,申请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总额,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3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全额或剩余创业资金。

3.“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

(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

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在“龙城英才计划”A、B、D类项目创业企业获得全额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申请首轮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四)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

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区设立工作室(站)、建立研究院(所),或者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后,由区人才办组织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集体研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

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

三、申请程序

(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区人才办发文确认,将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直接拨付创业企业。

(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

1.提交财务审计申请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财务审计申请表》(附件1),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C类项目创业企业最多可提出三次财务审计申请,超过三次不再受理。

2.受理初审

综合人才服务专员日常走访记录和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计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3.财务审计

区人才办从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确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出具《财务审计委托书》(附件2)。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财务审计规定详见附件3),审计结束后向区人才办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和区财政局。审计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①《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4)。

②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明细,即对应各项合理资金开支金额的支出明细表。

③创业企业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会审确认

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通知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进入资金拨付程序。会审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5.资金拨付

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创业资金和与创业资金同比例的房租补贴、住房补贴直接拨付创业企业。

(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

1.提交申请材料

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提交《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

2.会审确认

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会审相关创业企业资金拨付情况,会审通过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3.资金拨付

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拨付投资经理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由投资经理承担。

(四)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

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区级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相关创业企业。

四、监督管理

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要组织抽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入选的项目,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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