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打造区域双创特色载体,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二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奖励10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或备案的,按差额奖励,同一运营主体举办的只享受一类奖励。第三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区内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分级分类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条  支持专业化孵化器建设。对市级以上的专业化孵化器,且专业化建设方向符合我区“两特三新一现代”新兴产业培育导向,自行投资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所购买的研发、测试设备,根据实际服务企业效果择优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两年开展1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区政府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能并已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孵化器除外)。第五条  鼓励离岸孵化器建设。推动本地产业优势与先进地区创新优质资源相结合,实现异地孵化、本地加速,推进创新成果在本地的转移转化,根据离岸孵化器不同的运营模式,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第六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第七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各园区、龙头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举办高质量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每年择优进行补助,单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第八条  支持毕业企业发展。支持孵化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对有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需求的给予便利。 第三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为抢抓国家、省、市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加速落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引进建设重大创新基础设施第二条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紧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和顶级研发机构搭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以整建制、全团队方式引进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或以项目经理制自主组建项目团队、实施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支持。第三条  对于掌握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方向性、引领性、根本性作用的特别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力度、支持方式另行商定。 第三章  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家、省战略创新资源,围绕国家、省战略部署和行业重大需求,发挥领军企业优势,瞄准国家、省实验室,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项目,开展预研和筹建。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五条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储备核心技术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拥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按国家、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第六条  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瓶颈,结合在常高校、医疗机构等科教单位优势学科与我区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区内科教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再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第七条  对获得市级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区级按市实到资金的1:0.25配套支持。 第五章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第八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获得上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资助的,按上级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第九条  对区内龙头企业在先进地区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开展离岸研发的,根据实际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瞪羚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聚焦“两特三新一现代”产业,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聚高端人才、金融资本、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合理构建分层分类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形成区镇街道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力争培育独角兽1家,潜在独角兽10家,瞪羚企业100家。 第二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第三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一)瞪羚培育企业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2、成立时间3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3、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二)瞪羚企业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2、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3、成立时间10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三)潜在独角兽企业需同时满足:1、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2、成立5年之内且估值不小于5000万美元(或3亿人民币),或成立5-9年且估值为1-10亿美元。(四)独角兽企业需同时满足: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3、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三章  培育措施第四条  构建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入库,形成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梯队。对瞪羚培育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瞪羚企业认定后再奖励7万元;对潜在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五条  招引高成长潜质的科技项目,精心编制项目招引路线图,强化瞪羚、独角兽企业定向招引。对于符合瞪羚、独角兽条件的优秀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第六条  鼓励企业前瞻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集成各种资源,加大培育力度,打造瞪羚、独角兽企业集群。第七条  集聚全球资源,鼓励企业与大院大所的开展有深度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重大原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吸引其优秀团队的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全力打造支撑未来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第八条  优化区域股权投资结构,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化资本投资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先将纳入瞪羚、独角兽培育的企业列入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上市路径,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第十条  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最前沿、科技创新最核心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人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龙城英才培育计划。第十一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落户入学、医疗保健、后勤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对个人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强化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加大海外PCT专利布局,构建核心技术专利池。第十三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解放思想、转变理念,帮助企业一站式解决办证、规划、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便捷”的个性化政务服务。 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第十五条  分类筛选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跟踪企业发展态势,一年一评选,动态更新。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第十六条  加大对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常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持续增强创新能力。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第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力度。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迁入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区级奖励10万元。第四条  发挥孵化载体的支撑作用。对当年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3家(含)企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每超过一家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与区政府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能并已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除外)。 第三章  高企培育激励第五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建设。重点关注“龙城英才”计划引进设立的初创型企业、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诊断和服务。第六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制作一批网络课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网络培训课堂,进一步拓展培训方式。深入推进“高企政策进企业”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政策宣讲活动,实现培训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扩大政策普及面,提高培训针对性。第七条  鼓励各镇(街道)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引进和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  对各镇(街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区高企工作的贡献进行绩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滨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于科技创新的战略方针和谋划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创新40条”“省科技体制改革30条”等政策,根据“对标一流、争先进位”创新生态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围绕“两特三新一现代”重点产业,聚焦“产业链”、做特“创新链”、充实“资金链”、匹配“人才链”,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供给,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常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级有相关规定或政策的,从高不重复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资助。原《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深入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9〕4号)自行废止。 附件:1.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2.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3.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4.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5.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6.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7.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2020年11月20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 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9月15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党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指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民营经济人士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日趋多样,民营经济统战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更好把民营经济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务上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实现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重要方式。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我们自己人,始终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必然性,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不断增强党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力,把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二)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人士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参与国家治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三)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民营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有利于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定发展信心、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推动民营经济更好发展。二、总体要求(四)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提高党领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能力水平,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五)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始终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工作;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人士的领导力和凝聚力;坚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方针,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一手抓鼓励支持,一手抓教育引导,不断增进民营经济人士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三、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加大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力度,不断筑牢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六)巩固扩大政治共识。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进一步推动思想理论创新,及时回应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关切。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落实民营经济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七)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持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创新教育形式和话语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实效性。依托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等主题教育示范基地,加强世情国情党情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发挥党员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理想信念教育中的示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八)加大思想引导力度。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广交深交挚友诤友,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按照“团结-批评-团结”原则,扩大团结面、体现包容性。(九)倡导争做“四个典范”。强化价值观引领,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深化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家国情怀,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脚踏实地干事,谦虚低调做人。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倡导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人士法治修养和道德水准。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倡导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坚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精准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克服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爱、富而有责。四、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民营经济人士成长规律,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发挥作用为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担当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十)明确工作范围。统战工作要面向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十一)健全选人机制。扩大选人视野,兼顾不同地区和行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拓宽人才发现渠道,发挥人才主管部门、统战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构建与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相适应的人才工作体系。优化代表人士队伍结构,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培养壮大坚定不移跟党走、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十二)加强教育培养。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规划,形成规范化常态化教育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优秀企业家精神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注意加强对党员民营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坚持政治标准,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符合党员条件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及时吸收到党内来。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县级以上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做好联系培养工作。(十三)规范政治安排。坚持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把人选政治关和遵纪守法关,并按规定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确保选人用人质量。做好民营企业家担任省级工商联主席试点工作。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工作,把好入口关。开展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工作。引导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强化履职尽责意识,建立健全履职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十四)加大年轻一代培养力度。制定实施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加大教育培养力度。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引导年轻一代继承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五、支持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十五)推动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按照新发展理念谋划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利用政府搭建的各类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持稳中求进,坚守实业、做强主业,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十六)鼓励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依托统一战线组织动员民营经济人士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国家重大战略,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中实现企业发展,提升思想境界和事业格局。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工商领域社会团体及其驻华机构的交流合作,在相关国际合作机制中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中国民营企业良好形象。(十七)支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主动加强与世界一流企业和优秀国有企业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十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产权为关键,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树立法律意识,坚持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分析,大力推进服务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的优势作用,积极参与营商环境评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依法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防范和处置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工作。六、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之举。(十九)规范沟通协商内容。包括经济形势和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举措和涉企政策,重要涉企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骨干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置等。(二十)创新沟通协商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协商事项事先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意见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过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等方式,沟通有关情况,聚焦发展难题,共商解决办法,并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专题调研制度,每年开展重点考察调研,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民营经济占比较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会议,人大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可邀请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提出意见。(二十一)加强对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服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制度,以行业类、专业类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为重点,畅通商会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制定正面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督促干部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统战部门、工商联要积极主动深入民营企业,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二十二)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尊重和保护企业家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七、切实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要深入推进工商联改革和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二十三)推进工商联改革发展。围绕促进“两个健康”工作主题,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积极探索彰显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优势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增强工商联的凝聚力、执行力、影响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服务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在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方面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把工商联建成“民营经济人士之家”。积极探索更好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总商会)功能的有效形式。创新服务、培训和维权平台载体,加快推进“网上工商联”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整体效能。(二十四)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加强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建工作,探索完善工商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所属商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探索在工商联所属商会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工商联所属商会,使商会组织覆盖民营经济发展各个行业和领域。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入商会,商会发展会员不得设立资产规模等门槛。对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要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将适宜由商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或委托给商会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帮助商会更好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加快推进工商联所属商会依法登记注册。(二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按照摸清情况、主动联系、依法监管、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做好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工作。未经社团登记注册的企业家相关组织不得从事社团活动,对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主要开展社团活动的企业家相关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加强对企业家相关组织举办论坛、研讨、讲堂、沙龙等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八、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全党的重要工作。要把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各方面既明确分工又高效协同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格局。(二十六)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要依托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统战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委统战部门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二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充实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力量,按照既精通统战工作又熟悉经济工作的要求,选好配强统战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工商联机关干部。工作任务重的市、县党委统战部门要统筹现有资源,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开展。(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统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从全局把握问题能力、应对风险挑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为做好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制订并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奖励。3.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4.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5.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都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6.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市场监管、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7.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区政府可采取委托贷款、可转债、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二、推进企业1P0上市步伐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9.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0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审核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上市的,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10.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全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全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11.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第8、9、10条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第9条的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12.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间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1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新增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14.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15.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区内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至区内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四、鼓励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16.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17.“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由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18.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区内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19.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20.区内企业被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21.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22.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对区内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跟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区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区相关投资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23.享受奖励政策的IP0、“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进行定增时,原则上在享受奖励政策额度范围内由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基金优先参与定增。24.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五、其他事项25.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高新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26.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若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27.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对于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28.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 29.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立项建设,若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30.从最近一次享受政策奖励算起5年内,企业不得迁到常州高新区外发展,否则将收回企业所享受本意见的财政奖励。3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区经发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千政策意见》(常开委[2014]44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具有常州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并缴纳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需在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通过参加培训、鉴定取得**工、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培训补贴。二、补贴范围根据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综合企业用工需求的基础上,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常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三、补贴原则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承训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市级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享受省级补贴,省、市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四、补贴标准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工1200元、技师2000元、**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申请补贴。五、补贴资金核定市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总额在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内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拨付,申报总额超出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的,则采取调节系数方式调整补贴标准,调节系数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六、培训计划报备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二)和《教学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七、补贴申请1.培训、鉴定结束后,由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2.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经审核同意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一);(2)《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三);(3)《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四),该表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盖章;(4)培训学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资金。八、工作要求各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培训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等台帐以备查验。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九、其它1.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办法。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对象为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3.2006年下发的《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常劳社〔2006〕4号)和2010年下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培训活动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84号)同时废止。4.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常州市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和效果,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城乡一体、普惠均等、技能为本、就业导向的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能力转换的需求,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城乡统一的长效补贴机制,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切实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对接,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的就业。二、补贴对象1、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外来人员)。三、补贴标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1、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200元。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原则上同一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相同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四、补贴申请培训补贴可由个人向户籍(居住)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也可由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1、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省内户籍农村转移劳动者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若首页中户口性质没有直接标注农业户口,则需另提供当地村委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2)、代为申请协议书。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常州市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培训收费发票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发票额给予补贴。2、已实现就业的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五、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和个人可于季后10内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各区就业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补贴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复审后于月底前拨付补贴资金。六、监督与管理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核实办班申请、人员身份、补贴申请材料等。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培训,须在办班前报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保”信息系统。 个人及定点培训机构申领补贴时,可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zhrss.gov.cn)下载相应的补贴申请表,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虚报、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资金、取消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4年 7 月1日起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 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苏人社发〔2015〕2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宗旨,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二、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三、培养目标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中、**技术工人为主要培养目标,中级工培养期限为一年以上、**工培养期限为二年以上。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四、培养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大中型企业可与技工院校合作独立办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行业协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牵头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与技工院校合作开班;支持和鼓励我市新招引的重大突破项目建设单位与技工院校合作开班。五、申报办法1.申报单位企业或行业协会或园区。2.申报条件(1)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2)行业协会或园区牵头办班: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由行业协会或园区牵头组织,行业协会或园区应对小微企业有较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应具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技能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场地、设施和设备。3.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填写《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附件1)、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包括用工方式)、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企业、院校和学徒三方协议)、培养方案、计划、学徒花名册(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报经企业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在《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上盖章后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六、补贴标准与申请方式1. 补贴标准。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申报单位,根据所开设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中级工补贴一年,每人4000—6000元,**工补贴两年,每人每年4000—6000元。2. 补贴方式。开班2个月后,先期预支补贴经费的50%,培训结束,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对学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再拨付后期补贴。未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不再给予后期补贴。3. 补贴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供经市人社局审核批准的《常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报表》、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技工院校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4. 补贴审核。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到申报单位。七、资金拨付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已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资金补贴的企业,其学徒取得**工证书的不再享受《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4〕256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八、工作要求1. 发挥企业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技工院校和学徒签订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学习期限、培训费用、用工方式、各方责任等。技工院校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2. 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岗位要求。技工院校要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3. 推行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技工院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4. 健全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协议中必须载明学徒在实习期间,企业向学徒支付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企业向技工院校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企业导师的带徒津贴,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 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把推动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作为促进技能就业和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重要工作来抓。鼓励和促进辖区内引进重大项目的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满足企业对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九、其它1. 坚持以用为本,鼓励举办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班,有条件的院校可开办**工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其它培训机构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  2. 本试点工作方案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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