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2021-02-09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瞪羚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聚焦“两特三新一现代”产业,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聚高端人才、金融资本、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合理构建分层分类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形成区镇街道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力争培育独角兽1家,潜在独角兽10家,瞪羚企业100家。

 

第二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一)瞪羚培育企业

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成立时间3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二)瞪羚企业

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10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三)潜在独角兽企业

需同时满足:

1、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

2、成立5年之内且估值不小于5000万美元(或3亿人民币),或成立5-9年且估值为1-10亿美元。

(四)独角兽企业

需同时满足: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

3、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四条  构建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入库,形成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梯队。对瞪羚培育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瞪羚企业认定后再奖励7万元;对潜在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招引高成长潜质的科技项目,精心编制项目招引路线图,强化瞪羚、独角兽企业定向招引。对于符合瞪羚、独角兽条件的优秀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前瞻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集成各种资源,加大培育力度,打造瞪羚、独角兽企业集群。

第七条  集聚全球资源,鼓励企业与大院大所的开展有深度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重大原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吸引其优秀团队的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全力打造支撑未来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八条  优化区域股权投资结构,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化资本投资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先将纳入瞪羚、独角兽培育的企业列入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上市路径,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第十条  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最前沿、科技创新最核心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人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龙城英才培育计划。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落户入学、医疗保健、后勤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对个人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强化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加大海外PCT专利布局,构建核心技术专利池。

第十三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解放思想、转变理念,帮助企业一站式解决办证、规划、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便捷”的个性化政务服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分类筛选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跟踪企业发展态势,一年一评选,动态更新。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

第十六条  加大对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加载中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手机:18068581987

QQ:8721519

邮箱:mpf@jsdanlu.com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


您是第 24578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