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1-02-09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打造区域双创特色载体,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奖励10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或备案的,按差额奖励,同一运营主体举办的只享受一类奖励。

第三条  鼓励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区内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分级分类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支持专业化孵化器建设。对市级以上的专业化孵化器,且专业化建设方向符合我区“两特三新一现代”新兴产业培育导向,自行投资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所购买的研发、测试设备,根据实际服务企业效果择优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两年开展1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区政府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能并已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孵化器除外)。

第五条  鼓励离岸孵化器建设。推动本地产业优势与先进地区创新优质资源相结合,实现异地孵化、本地加速,推进创新成果在本地的转移转化,根据离岸孵化器不同的运营模式,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各园区、龙头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举办高质量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每年择优进行补助,单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

第八条  支持毕业企业发展。支持孵化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对有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需求的给予便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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