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新北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强区”战略,规范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文化发展绩效考核评价方案》(常宣〔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主要用于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以及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等。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区委宣统部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其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决策等工作。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第四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息补贴用于推动新北区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改、市场开拓等,对企业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  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需在新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二)应为已申请到上年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且已支付完全部本息后的企业。第六条  补贴标准:对于申请企业的项目补偿标准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补偿额度,一般为贷款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笔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补贴第七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认定标准:(一)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和动漫基地。(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和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场馆、大型剧院、演出场所。(三)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非独立或整体出售的艺术品展馆、拍卖场馆和工艺、仿古加工及非遗演示场馆。(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竞技和训练场馆。(五)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动物园、植物园等科技馆、科普场馆。第八条  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补贴标准:根据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注册资本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第四章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第九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包含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文艺名家和文化重点人才等。第十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认定标准:(一)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参照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中关于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标准认定。(二)文化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以上职称;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重视团队建设,与我区重点文化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企业工作。(三)文艺名家: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近5年,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以及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奖项;曾就职于世界知名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四)文化重点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其他同等水平奖项;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或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作品和创造积累;在全国同类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第十一条  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补贴标准:对落户我区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常州市和新北区按《常州市高层次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宣〔2013〕37号)以及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相应政策兑现各项补贴、奖励后,给予每人**5万元的生活补贴。第五章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基础平台建设补贴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区内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镇、街道及所属重点文化企业,在行业标准制定、创新研发平台、市场推广平台以及专项人才培训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从而加快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第十三条  园区和镇、街道公共文化平台建设补贴标准:经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其投资金额大小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参照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补贴标准,给予10—20万元的补贴。第六章  申报要求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申报的时间:扶持项目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9月。第十五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二)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三)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四)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五)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申报企业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高层次文化人才的申报需提供学历、获奖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各园区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到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统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评审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提交初步意见报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为保证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审批通过的项目法人要与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审计和追回: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督,由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如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三)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四)有偷税行为被处罚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统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常州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修订)

    常州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市人才办关于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修订)》(常人才办〔2016〕1号)、《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常开工委〔2014〕29号)等市、区文件精神,现就常州高新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特别支持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创业资金,优先支持项目(以下简称“C类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场所房租补贴(以下简称“房租补贴”)、领军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培育支持项目(以下简称“D类项目”)发展资金,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资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等政策兑现事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及拨付标准1.“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B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创业资金,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200万元或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A、B、C类项目可另增加100万元创业资金。国家“两院院士”入选A、B、C类项目可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2.“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创业企业可申请9万元定额房租补贴和9万元定额住房补贴。3.部分“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D类项目可申请100万元发展资金。4.“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申请首轮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5.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分别申请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6.从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可申请国家资助金额1:1配套资助资金;省“双创团队”可申请100万元配套资助资金。二、申请条件及拨付办法(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A、B、D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区级资助资金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拨付。(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1.符合“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申报条件、创业资助协议书约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创业企业,可在发文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最多分三次(按30%、60%、100%比例)申请创业资金,逾期不再受理。2.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3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30%的创业资金;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的60%,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2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资金总额60%的创业资金(已拨付30%的,申请差额部分);经审计确认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总额,其他货币出资合理存放,且创业企业中至少有3人在区内全职工作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拨付全额或剩余创业资金。3.“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C类项目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随创业资金同比例拨付。(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可在“龙城英才计划”A、B、D类项目创业企业获得全额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申请首轮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四)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科研经费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区设立工作室(站)、建立研究院(所),或者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后,由区人才办组织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集体研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五)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三、申请程序(一)A、B、D类项目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区人才办发文确认,将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直接拨付创业企业。(二)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1.提交财务审计申请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财务审计申请表》(附件1),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表以及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C类项目创业企业最多可提出三次财务审计申请,超过三次不再受理。2.受理初审综合人才服务专员日常走访记录和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现场考察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计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3.财务审计区人才办从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确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出具《财务审计委托书》(附件2)。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财务审计规定详见附件3),审计结束后向区人才办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和区财政局。审计报告应附以下材料:①《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4)。②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明细,即对应各项合理资金开支金额的支出明细表。③创业企业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会审确认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拨付条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通知创业企业提交《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房租补贴和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进入资金拨付程序。会审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5.资金拨付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创业资金和与创业资金同比例的房租补贴、住房补贴直接拨付创业企业。(三)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1.提交申请材料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提交《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2.会审确认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会审相关创业企业资金拨付情况,会审通过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3.资金拨付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经理奖励资金拨付投资经理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由投资经理承担。(四)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团队”配套资助资金区人才办会同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正式行文,将区级配套资助资金随国家、省资助资金同比例拨付相关创业企业。四、监督管理区人才办、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要组织抽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入选的项目,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 (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 (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加快领军人才引进培育,推动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建设,根据常州市《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文,以下简称“龙城英才计划”3.0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将《常州高新区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国际顶尖人才支持政策。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我区设立工作室(站)、建立研究院(所),或者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持续给予支持。已获得“龙城英才计划”支持的,不重复享受。第二条  国家“两院”院士支持政策。国家“两院”院士入选“龙城英才计划”(3.0版)并按规定在区内注册创办企业,给予3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第三条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支持政策。(一)鼓励建设“千人计划”产业研究院。研究院注册成立并达到省“双创计划”团队规定的基本条件,奖励100万元。(二)从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金额1:1配套奖励。(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龙城英才计划”(3.0版)并按规定在区内注册创办企业,在享受“龙城英才计划”(3.0版)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第四条  省“双创计划”团队配套支持政策。入选省“双创计划”团队,奖励团队所在企业100万元。第五条  “龙城英才计划”(3.0版)领军型创业人才支持政策。(一)列入A、B、D类的人才项目,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创投”)择优给予200万元跟投支持。(二)列入A、B、D类的人才项目,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在区内注册落户、投资机构全额出资到位、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按首轮社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相应投资经理一次性奖励。(三)对符合C类项目基本条件、常创投股权投资(含常创投与社会创投机构联合股权投资)100~2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项目,经市人才办组织面谈评估后,优先列入C类项目,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四)对C类人才项目,自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领军人才3万元定额住房补贴、给予创业企业3万元定额创业场所房租补贴。第六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培育支持政策。(一)项目产业化用地支持。对成长快、前景好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优先解决项目发展用地。(二)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支持。(三)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苏科贷”支持。第七条  附则。(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决定设立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助推全区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一、支持创新企业发展1.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项目,且未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4.加大对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投入力度,对新引进或建立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或引进知名品牌建设的众创空间,根据项目具体方案予以支持。5.鼓励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6.加快建设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对区内经认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引进的杰出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可入住重大载体创新公寓。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三、支持创业孵化发展7.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8.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9.引导区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以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区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可按用房实际面积享受一次性200元/平米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毕业企业在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0元/平米的租赁补贴,**不超过20万元。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0.鼓励专利发明创造。企业或个人申请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别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省级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800元/件和500元/件;获得PCT(专利合作条约)各国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件,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获奖。PCT专利已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的,补足至20000元人民币/件。11.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服务机构须在区内注册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5万元;对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100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0件的,奖励10万元。12.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按截止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市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13.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指南明确要求匹配金额及比例的,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五、其他14.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精神,凡享受创新型科技园区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15.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16.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 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快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专门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贷款。为确保该项工作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金设立由新北区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联合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和江苏常州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担保”)三方进行合作,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手段,构建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为全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申报条件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管均在新北区的工业企业;2.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持续经营两年及以上,并至少有一个完整年度的财务报表;4.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列入市、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或者企业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等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三、运作模式1.基金规模:基金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为辖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资金补偿。2.贷款额度及利率:江南银行提供**10倍于基金规模的贷款总额度,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年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50%(一年一定,银行不再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3.担保费收取:高新担保向借款企业收取担保费,按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2%收取,借款企业不再向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4.融资企业推荐:由新北区政府向江南银行和高新担保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5.风险调查:江南银行和高新担保联合开展风险调查,经审核并一致同意(江南银行同意对企业授信,高新担保同意提供担保)对推荐企业提供融资服务。6.银行对推荐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有正常资金需求时,在完成江南银行、高新担保双方要求办理用信和担保手续的基础上,专享银行的绿色审批通道、优先的用信额度指标、快捷的放款服务(7个工作日内)。7.风险控制机制:借款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的,江南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保留追究借款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8.风险承担机制:原则上企业贷款本金逾期1个月后,启动代偿程序,由江南银行对产生的损失进行先期认定,区政府、江南银行、高新担保三方对银行先期认定的损失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认定的损失由三方按35%:35%:30%的比例同步全额代偿。同时,由江南银行启动追偿程序向借款企业全额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的追偿所得部分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若追偿款不能覆盖追偿费用,则追偿费用扣除追偿款后的部分也按代偿比例进行分摊。9.对高新担保的相关要求:高新担保应每季度向江南银行提交**的财务报表、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情况等,以方便江南银行及时了解高新担保的经营管理情况。高新担保针对区政府推荐的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对灵活的操作办法。四、基金管理1. 成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北区分管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江南银行和高新担保领导。2. 基金的初始风险补偿金为3000万元,由新北区政府财政提供,存入在江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3. 当基金发生代偿事件后,区财政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基金,确保基金余额不低于3000万元。4. 业务开展过程中,当江南银行提供的贷款总额度全额用足时(即贷款总额度已达到3亿元),由三方协商是否追加贷款额度。若三方均同意追加额度,原则上区财政必须以1000万元为等级向上追加基金规模,基金的风险补偿金到位后,江南银行仍以10倍于基金的规模追加贷款总额度。5. 区政府可委托江南银行对基金进行运作,收益部分可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6. 当该项目项下贷款逾期代偿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新增该业务,待风险化解到一定比例,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再重新开展业务。7.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江南银行汇报贷款情况、基金收支等,领导小组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生贷款逾期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追偿相关事宜。五、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1. 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推荐表(见附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近两年的企业财务报表;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等企业荣誉证明文件。六、操作流程1. 由各园区、镇、街道初步遴选符合条件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工业企业,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经发局。2. 由区经发局牵头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3. 江南银行和高新担保负责对企业进行风险调查和筛选审核,一致同意后,对企业进行放贷。4. 贷款发放后,由江南银行、高新担保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园区、镇、街道要定期走访借款企业,如出现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经发局反馈。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 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 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开委〔2014〕43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1.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4.企业为在主板、创业板、境外主板IPO和在“新三板”挂牌,发起设立、完成整体改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与三类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工作协议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5.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完成整体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6.企业股改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7.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工商、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区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二、推进企业IPO上市步伐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9.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IPO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机构审核的,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区财政当年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10.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市、区财政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三、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11.“新三板”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挂牌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程序,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挂牌当年不再享受)。12.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13.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四、推动企业借壳上市1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当年奖励300万元。该类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按第10条上市企业再融资政策同等标准予以奖励。五、其他15.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在场外市场转板,或转至主板、创业板等市场成功上市(含境外主板上市)的,按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差额奖励。16.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同类别政策。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应承诺并履行在常州地区证券营业机构进行股份托管、减持等操作,对上市企业个人股解禁、减持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17.区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经发、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扶持资金。18.本意见适用于住所注册在常州高新区,列入区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拟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重点后备企业。19.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常开委〔2011〕5号)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开委〔2012〕2号)即行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补充通知:  根据2015年12月23日区常务会议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适用对象进行调整,在区域性股交市场股权报价系统(不需要进行股改的板块,如上海股交中心Q板、江苏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须满足上年度区内纳税100万元以上,才可获挂牌奖励10万元。
  •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持续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化、规模化、高效化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做大做强高效物流1.新注册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2.对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3.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4.对新认定为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二、大力促进金融集聚5.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地区总部和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6.经认定新设立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至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三、加快培育平台经济7.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高新区,支持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奖励300万元,第二、第三年奖励150万元。8.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住两用)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年实缴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9.对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支持综合购物、娱乐、会展、旅游、文化、酒店、特色餐饮于一体的商旅文休闲综合体发展壮大,对全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不含商务楼宇),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年度实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11.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市三**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30万元。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12.对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3.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非跨境)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4.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入1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15.总投资超1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竣工运行一年以上,经认定,按照其投入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16.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7.完善电商配送体系,入驻经认定的电商物流园的电商配送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8.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海关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后,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1000平方米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不超过100万元。19.鼓励将跨境电子商务与“体验店”、“保税展示”、“市场采购”、“O2O”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拓展贸易业态,延伸服务功能。进入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五、全面优化旅游休闲20.对新评定为3A、4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1.旅游景区(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22.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经认定的主题文化酒店、特色精品酒店、知名连锁经济酒店入驻高新区,客房数在200间(含)以上,且在区内纳税年度超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3.当年度被评定为省三**、四**、五**乡村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24.对新评定的省四、五**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六、其他事项25.文化创意产业执行《新北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常新委办〔2013〕75号)及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科技服务业执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常开委〔2015〕24号)。26.列入当年度区级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参照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售部分除外)。27.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28.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所有营业收入、上缴税收等基数均以2015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29.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30.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31.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商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23号)、《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工委〔201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在迅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做大做强1.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企业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3.企业组建市级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组建当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在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二、鼓励加大投入4.凡获得省级以上专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文件要求匹配的,按下达资金(仅限无偿拨款部分)不超过3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5.对经备案(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工业项目,当年技术设备购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区**按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市“三位一体”政策不重复享受)。6.企业实施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7.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推动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合作,首期信贷额度为3亿元。三、推动兼并重组8.鼓励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兼并重组。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并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在一个完整年度内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9.企业开展经区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四、促进智能制造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3.对新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产品、信用贯标示范、企业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以及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五、加快两化融合1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电子商务、互联网+、社会信息化、农村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领域的示范(试点)工程(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转型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含试点企业、重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7.对新认定的市级智慧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六、实施品牌战略18.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个技术标准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19.对新建且经认定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当年被认定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国****”、***“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 “江苏省质量奖”、“江苏**产品”、“江苏**商标”、省级“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1.对获得新北区质量奖、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2.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对获境外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2万元。七、其他23.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24.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实际投资、并购金额等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25.同一事项与区现有相关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26.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创意产业政策意见参照各相关文件执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27.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市场监督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常州国家高新区支持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30号)、《关于印发标准化建设申报奖励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新政办〔2012〕11号)、《关于支持加快培育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委〔201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等参与)  (二)根据省部署合理调整**工资标准。(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主动对接“去产能”职工安置企业,帮助企业对安置转岗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物价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常州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商用户以及重要工商用户实行气价优惠,年内优惠额度不少于3000万元;对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实行直接议价,进一步扩大气价优惠;暂停2016年工商用户天然气冬季加价政策,减少工商用户用气支出1000余万元。(市城建局牵头,市物价局、常州港华燃气公司等参与)  (七)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市经信委牵头,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八)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推进智能用电园区试点工作,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以上,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九)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市经信委牵头,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十)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方式,试行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地方式,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局等参与)  (十一)盘活存量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规划局、房管局、城建局等参与)  (十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中单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多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按75%征收,三层按25%征收,四层、四层以上及地下建筑物免征。(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局等参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营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和改进流动性管理,实现辖内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为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创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力争2016年新增信贷计划450亿元。引导各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润目标,在可能范围内尽量降低贷款利率与融资成本,着重向中小微企业,向对经济结构转型意义重大的科技、文化、环保等产业实施让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四)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推进市、县(区)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建设,有效贯彻落实国家降息政策。督促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建设,优化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和贷款定价模型,健全内部评级制度,在有效控制企业总体融资成本的前提下,通过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模式对优质企业降低贷款执行利率,切实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鼓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模式对1000户重点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年内对企业让利5亿元。(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五)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设计直接融资创新产品运用途径和方式,量身定做个性化直接债务融资方案,注重引导大中型优质民营企业运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降低企业实际负债成本。积极发展并购贷款、重组贷款等新型业务,探索资产证券化、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简化债券发行相关流程和手续的办理。建立优质重点项目库,给予增信担保支持,推动与保险资金对接合作。力争2016年各类非信贷融资规模超200亿元。(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六)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鼓励资金向小微企业金融领域倾斜,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应小微企业资金使用特点,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广“税e融”、“苏科贷”、“苏微贷”和“创业贷”等创新产品模式,力争通过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发放贷款50亿元。支持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补充资金来源,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七)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与省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市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八)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的不得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服务价格政策相关规定,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和无服务的乱收费,加强对基层网点以贷吸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存款送礼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治。促进银行服务严格规范合理收费,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和督查处罚力度。(常州银监分局牵头,市物价局、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等参与)  (十九)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定额奖励。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鼓励担保机构为全市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对上述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提供担保发生代偿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机构,财政均给予一定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建设集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金融、技术生产要素于一体的全国性综合型互联网交易平台,2016年平台交易额力争突破100亿元。全力支持常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展壮大, 2016年股权托管交易额力争突破80亿元。推进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建设,2016年金融资产交易融资额力争超过10亿元。扩展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功能,2016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争超过3亿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再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平台,组合运用定向增发、跨国并购、公司债券、收购重组、借壳和分拆上市等多种途径,提升上市公司产业规模、整体业绩和估值水平。2016年确保完成企业股改150家,力争5家企业在境内外IPO上市,6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8-10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或重大资产重组,1-2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二)培育引导创投基金,建立健全“拨、投、保、贷”联动机制。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扩大龙城英才创投引导基金规模,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投入。成立中德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促进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创新发展。(市金融办、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利用外资规模,合理利用低成本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自贸区或境外设立公司或参股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通过扩大内保外贷业务规模,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解决企业境外资金需求。(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企业转贷方式创新。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与转贷平台全面开展转贷创新业务。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模式,鼓励县区设立自己的“周转融”资金,稳步推广“周转易”、“循环贷”、“年审制”等小微企业贷款续转方式创新业务,2016年力争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300亿元以上。(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四、努力减轻企业投资成本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提升制造水平,努力打造智能制造名城。调整完善市政府“三位一体”发展战略转型升级专项奖补政策,每年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不少于6亿元。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常州行动纲要,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等项目,实现产业升级;落实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意见,推动两化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企业各类扶持政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统计局等参与)  (二十六)激励企业兼并重组。设立市级兼并重组专项基金,对在我市纳税、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成功实施境内外兼并重组的并购发起企业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五、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市财政局牵头)(二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  (二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市物价局牵头,市地税局等参与)  (三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对建设成效良好的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一)做好进口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初审工作,配合省经信委落实相关免税工作;引导企业落实好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常州海关等参与)  (三十二)及时落实国家、省扶持外贸发展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持续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严格执行“企业当月申报、税务当月审核、退税当月办理”的承诺,确保出口退税快速、足额到账。持续优化和提升出口退税服务。(市国税局牵头,常州海关等参与)  (三十三)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策。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要求,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五)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六)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七)根据国家、省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三十八)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六、着力降低制度**易成本  (三十九)做好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对应承接和取消下放工作。申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力争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市编办牵头,市政管办、发改委等参与)  (四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收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市编办牵头,市物价局等参与)  (四十一)大力推进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发挥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作用,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财政投入增长机制。2016年争取建立市专利运营基金,与省专利运营基金相配合,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市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一)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等参与)(二)合理调整**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六)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七)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与集中交易平台竞价相结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参与)(八)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九)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十)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十一)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充分发挥江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地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省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四)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江苏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十五)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十六)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积极对接各类保险资金运用。扩大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继续在苏州等试点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牵头)(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放高校***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地税局等参与)(二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二十一)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对省内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安排20亿元,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等参与)(二十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省国税局牵头,南京海关等参与)(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六)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等参与)(二十八)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九)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五、着力降低制度**易成本(三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以下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省编办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亿元左右。省专利运营基金争取扩大至5亿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省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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