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2021-02-09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高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常州高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二条  聚焦“两特三新一现代”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集聚全球创新要素资源,着力突破产业核心技术,支持产业前瞻性、原创性、标志性的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跟踪全球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聚焦新兴产业技术前沿领域,掌握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前瞻部署新兴产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创新项目的研发投入、设备购置、房租、贷款利息等,原则上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支持。

第三条  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指南明确要求匹配的,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且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上备案登记的重大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截至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已享受过上级产学研项目资助的按差额资助。

第五条  重点支持已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龙头骨干企业与相关技术领域内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泰晤士排名500强高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等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合同经费额500万以上,企业已实际支付200万以上,合作期限3年以上,并双方已经挂牌运行。开展联合攻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人才培养等。经认定,根据联合实验室工作机制、经费投入、成果产出等建设情况择优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区级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国家、省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工作单位及户籍在区内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非承担单位的项目参与人,按每人2万元、1万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或产教才联合创新中心,培养高端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

第八条  支持在区重点科技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基础性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装备研发中引进外国高端紧缺人才(团队),重点支持引进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具有推动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对获国家、省“引进国外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入选国家级外国专家计划、省级外专百人计划、市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计划项目的,按照上级资助经费给予50%的政策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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