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为抢抓国家、省、市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加速落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引进建设重大创新基础设施第二条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紧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和顶级研发机构搭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以整建制、全团队方式引进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或以项目经理制自主组建项目团队、实施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支持。第三条  对于掌握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方向性、引领性、根本性作用的特别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力度、支持方式另行商定。 第三章  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家、省战略创新资源,围绕国家、省战略部署和行业重大需求,发挥领军企业优势,瞄准国家、省实验室,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项目,开展预研和筹建。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五条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储备核心技术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拥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按国家、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第六条  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瓶颈,结合在常高校、医疗机构等科教单位优势学科与我区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区内科教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再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第七条  对获得市级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区级按市实到资金的1:0.25配套支持。 第五章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第八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获得上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资助的,按上级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第九条  对区内龙头企业在先进地区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开展离岸研发的,根据实际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瞪羚企业,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瞪羚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聚焦“两特三新一现代”产业,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聚高端人才、金融资本、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合理构建分层分类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形成区镇街道联动培育工作机制,力争培育独角兽1家,潜在独角兽10家,瞪羚企业100家。 第二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第三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一)瞪羚培育企业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2、成立时间3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3、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二)瞪羚企业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四年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2、成立时间5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3、成立时间10年内,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三)潜在独角兽企业需同时满足:1、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2、成立5年之内且估值不小于5000万美元(或3亿人民币),或成立5-9年且估值为1-10亿美元。(四)独角兽企业需同时满足: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未上市;3、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三章  培育措施第四条  构建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入库,形成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梯队。对瞪羚培育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瞪羚企业认定后再奖励7万元;对潜在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独角兽企业获认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第五条  招引高成长潜质的科技项目,精心编制项目招引路线图,强化瞪羚、独角兽企业定向招引。对于符合瞪羚、独角兽条件的优秀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第六条  鼓励企业前瞻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集成各种资源,加大培育力度,打造瞪羚、独角兽企业集群。第七条  集聚全球资源,鼓励企业与大院大所的开展有深度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重大原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吸引其优秀团队的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全力打造支撑未来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第八条  优化区域股权投资结构,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化资本投资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先将纳入瞪羚、独角兽培育的企业列入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上市路径,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第十条  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最前沿、科技创新最核心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人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龙城英才培育计划。第十一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落户入学、医疗保健、后勤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对个人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强化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加大海外PCT专利布局,构建核心技术专利池。第十三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解放思想、转变理念,帮助企业一站式解决办证、规划、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便捷”的个性化政务服务。 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第十五条  分类筛选瞪羚、独角兽培育企业,跟踪企业发展态势,一年一评选,动态更新。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企业动态研究、政策实施效果等专题报告,系统、科学评估培育成果。第十六条  加大对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选择一批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加大最新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宣讲普及和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常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持续增强创新能力。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第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力度。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迁入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区级奖励10万元。第四条  发挥孵化载体的支撑作用。对当年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3家(含)企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每超过一家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与区政府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能并已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除外)。 第三章  高企培育激励第五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建设。重点关注“龙城英才”计划引进设立的初创型企业、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诊断和服务。第六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制作一批网络课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网络培训课堂,进一步拓展培训方式。深入推进“高企政策进企业”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政策宣讲活动,实现培训工作全覆盖、常态化,扩大政策普及面,提高培训针对性。第七条  鼓励各镇(街道)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引进和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  对各镇(街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区高企工作的贡献进行绩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滨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于科技创新的战略方针和谋划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创新40条”“省科技体制改革30条”等政策,根据“对标一流、争先进位”创新生态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围绕“两特三新一现代”重点产业,聚焦“产业链”、做特“创新链”、充实“资金链”、匹配“人才链”,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供给,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常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级有相关规定或政策的,从高不重复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资助。原《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深入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9〕4号)自行废止。 附件:1.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实施办法2.常州高新区关于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的实施办法3.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4.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5.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6.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7.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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