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1-02-09

常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质量强区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及相关个人。

 

第二章  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标准第一起草(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的单位,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制定,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修订的为半额奖励。

第四条  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修订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半额奖励。

主要起草单位:在标准文本中是起草单位,但排位较后(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后排位不在第一位的)。

第五条  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6万元、5万元。

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项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第八条  对首次获评“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评“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省级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壮大

第十一条  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次年度监督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8000元;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确保自该发明专利获得资助之日起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5年;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从常州高新区外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转让成功后每件资助1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区外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自该发明专利获得资助之日起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5年;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发明专利的,需提前报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经审核同意。在美国、欧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以色列、俄罗斯获得PCT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5万元人民币/件,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区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50件的,奖励3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00件的,奖励5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2000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获集体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20万元;对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补助金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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