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 实施办法

2021-02-09

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高新区科技服务业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其服务领域主要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应纳入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通过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备案,且按相关规定正常填报统计数据。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于年服务收入(含税)首次超过1000万、2000万、5000万元的机构择优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区级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CMA,CNAS等),并获得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的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可重复享受,每家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对获得上级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奖励资助的,按上级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鼓励已备案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化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参与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对参与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苏科机发〔2020〕206号)精神要求,与省、市联动配套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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